来源:邯山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14 17:50:16 阅读量:274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区纪委监委机关提请区委或建议区管领导班子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工作要求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提请(建议)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坚持突出主体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谈话、抓早抓小提前预防、强化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运用谈话结果的原则。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在受理检举控告,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提请(建议)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一段时间内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工作层面或者工作作风方面问题,且反映内容较为笼统、可查性不强、经研判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二)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发现存在影响地方(单位)政治生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及相关不构成违纪违法人员需要提醒注意的;
(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中综合评价低的;
(六)在参与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考察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项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维护班子团结、贯彻民主集中制、公平公正履职、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下级党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不积极、不主动,存在“宽、松、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提请(建议)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提请(建议)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按照以下程序报批和办理;
(一)提请由区领导与区管党员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的,报区委书记批准后,报确定的谈话领导实施;
(二)建议由被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区管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的,报区纪委书记批准后,转被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实施;
(三)建议由被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与前两款之外的其他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的,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转被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实施。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提请(建议)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的问题,要深入了解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准确区分责任,明确责任人员,提出被谈话对象和提请(建议)谈话的内容。
第六条 提请(建议)党委(党组)开展提醒谈话,要起草《关于对xxx(被谈话对象单位、职务、姓名)同志开展提醒谈话的请示(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领导;
(二)被谈话对象;
(三)问题事项、谈话内容等;
(四)谈话情况、问题整改和处置意见反馈的要求;
(五)落实谈话前风险评估、谈话中中止谈话等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提请(建议)的事项。
第七条 提请区委进行提醒谈话的,承办的内设机构负责接收谈话领导关于谈话情况和处置意见的反馈,负责起草提醒谈话情况报告并向区委报告。
建议被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提醒谈话的,承办的内设机构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接收谈话情况和处置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承办的内设机构要将被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内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了解。
第九条 承办的内设机构要将提醒谈话相关资料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存档,纳入干部廉洁档案,作为对被谈话对象所在地区(单位)政治生态研判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承办的内设机构根据提醒谈话涉及问题实际情况,可以督促被谈话对象在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开展对照检查。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按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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